日期:2023-05-29 14:05:38 来源:成都商报
“哈士奇被虐案”终审判决:(引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维持原判!未支持精神损失费及残害赔偿金(主题)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曾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的“哈士奇被虐”一案近日二审宣判,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在一审法院判决盗狗者朱某某赔偿狗主人渊迎节医疗费1.5万余元,但驳回了赔偿精神损失费、残害赔偿金的诉讼诉求,狗主人渊迎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据悉,该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民事一审判决盗狗者赔偿医疗费1.5万元
2020年4月28日,朱某某在武侯区少陵路偷走哈士奇犬“吉祥”,并将其严重虐打至头骨破裂、左眼受损、大牙脱落,随后扔进小区电梯。此事在当时引发广泛关注,之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21年12月30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之后哈士奇主人渊迎节又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残害赔偿金共计12余万元。最终,成华法院仅支持了渊迎节要求赔偿医疗费15805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请求。
成华法院认为,残疾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遭受侵害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该案是饲养的宠物狗遭受伤害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其主张残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而渊迎节认为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是合理的。于是今年1月5日,他提起上诉。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记者看到,在5月中旬二审成都中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某对哈士奇的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此外,狗主人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残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资金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残害赔偿金,狗主人主张的残害赔偿金是因为哈士奇在治疗后缺失了一只眼睛和一颗牙齿,移植眼睛和种植牙齿需要大额的后续治疗费,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明,证明后续治疗费是确定必然的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某采取脚踢、铁棍击打等方式虐打宠物狗,造成宠物狗脑部受伤、一颗牙齿断裂、一只眼睛受伤后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自然会给狗主人造成精神痛苦。但是,朱某某已经对此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朱某某的刑事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慰渊迎节的精神痛苦,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渊迎节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渊迎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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