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快播报】2028人因破坏环境被江苏法院判刑,215人被判3年以上

日期:2023-06-05 18:25:32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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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6月—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025件。

江苏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共审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866件,2028人被判处刑罚,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15人。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某环境治理项目,并与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具体承包该项目以便非法开采矿产共同牟利。法庭判决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依法审理环境民事案件,江苏法院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共审结包括涉相邻环境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等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86件。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周某亮诉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法庭经实地调查后认为,被告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遂判决被告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的审理严格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有力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江苏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876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蒋某林诉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原告蒋某林承包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驱赶野鸟未果,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相关标准,给予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蒋某林的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资规局承担70%补偿责任。该案的审理合理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江苏法院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4件。其中,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68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徐某华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徐某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结后,法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有效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本案的审理对于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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